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采样。
甲烷、非甲烷总烃和部分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保存回收率参见附录 A。
英文名称: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Sampl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Bags method
标准状态:
即将实施
替代情况:
替代HJ 732-2014
中标分类:
环境保护 - 环境保护采样、分析测试方法 - Z11气体介质与放射性物质采样
ICS分类:
环保、保健与安全 - 空气质量 - 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和环境部
发布日期:
2025-08-07
实施日期:
2026-04-01
即将实施 距离实施日期还有79天
起草单位: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