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政务服务体系构建(管理)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政务服务工作基本要求、政务
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进驻部门、政务服务信息化、政务服务运行、政务服务质量监督和考核等方面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市、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为基本组成单元的深圳市政务服务体系的构建。
英文名称: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administration service system(Management)
标准状态:
已废止
替代情况:
公告: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152项标准文件的通告
中标分类:
综合 - 经济、文化 - 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ICS分类: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词汇 - 01.040.03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与管理、行政、运输 (词汇)
发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6-02-25
实施日期:
2016-04-01
作废日期:
2025-07-18
提出单位:
深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归口单位:
深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主管部门:
深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起草单位:
深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起草人:
张卫清、王飞、王刚、王卓民、黄振东、田云、张永昌、秦晓红、何静、钟耀丹、张卫琳、王琴、吕勇、曾碧静、王冕博
出版日期:
201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