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发电机节能效果的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发电机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M 1类车辆。
本文件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车辆,不适用于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英文名称:
Off-cycle technology/device energy saving effects evaluation methods forpassenger cars—Part 5:Generator
中标分类:
车辆 - 汽车 - T40汽车综合
ICS分类:
道路车辆工程 - 43.020道路车辆综合
发布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04-25
实施日期:
2025-11-01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斯巴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
起草人:
柳邵辉、郑天雷、杨建军、肖雪、刘红刚、王静飞、周林、何卫、张维佳、王猛、武成志、刘志超、孙婧、刘昱、杜康、李楠、张乐铭、于晗正男、邓钰婷、刘明敏、呼微、张驰昆
页数:
20页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