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饮食业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限值及相关管理、监测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行政管辖区饮食业单位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同时适用于新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英文名称:
Emission Control Specification for Cooking Fume
标准状态:
已废止
替代情况:
公告: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124项技术标准文件的通告
中标分类:
环境保护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ICS分类:
环保、保健与安全 - 空气质量 - 13.040.99有关空气质量的其他标准
发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7-17
实施日期:
2017-08-01
作废日期:
2024-01-22
提出单位: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归口单位: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起草单位:
深圳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起草人:
刘德全、周志华、成军旗、谭晓风、萨如拉、谭晓钧、古添发、陈思杨、林晶、郑羊、郑品梅、吴尧、严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