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人工晶状体植入系统的适用范围、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 标准适用于一体式(预装式)或分离式人工晶状体植入系统。植入系统用于在白内障摘除后或在眼屈光手术中将可折叠人工晶状体折叠并注入晶状体囊袋内或睫状沟内。
英文名称:
Ophthalmic optics—Injection system of intraocular lenses
中标分类: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 - 医疗器械 - C32眼科与耳鼻咽喉科手术器械
ICS分类:
医药卫生技术 - 医疗设备 - 11.040.70眼科设备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14-06-17
实施日期:
2015-07-01
提出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医用光学和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03/SC 1)
主管部门:
全国医用光学和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03/SC 1)
起草单位: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起草人:
冯勤、贾晓航、陈献花、虞崇庆、周均
页数:
12页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