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产苗种药物残留检测的抽样准备、抽样、抽样记录、样品保存及运输、样品处理、样品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在生产、销售环节中水产苗种进行违禁药物残留检测,不适用于对水产苗种的检疫及物理性状等的检验。
英文名称:
Code of inspection for forbidden-drug residue in aquatic seedlings
中标分类:
农业、林业 - 水产、渔业 - B51海水养殖与产品
ICS分类:
农业 - 农业和林业 - 65.020.01农业和林业综合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9-04-23
实施日期:
2009-04-23
起草单位: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